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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思政基地招收思政教师攻读博士的通知
2016-03-25 13:29  

大连理工大学2014年招收辽宁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六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中共辽宁省高校工委在大连理工大学设立辽宁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与师资培训基地,招收辽宁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招生要求如下:

一、培养目标

培养掌握坚实的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思想政治教育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能力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学与科研高级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与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基础,具备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研究的经历和经验,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关心学生,爱岗敬业,潜心育人。

2、凡报名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所在院校必须独立设置马克思主义学院或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

3、在一线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满5年(截止到博士生入学之日)的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较好完成工作职责要求。工作得到学校、院(系)和学生的普遍好评,并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经所在学校人事部门推荐,省级教育工作部门审核通过。

4、具有硕士学位,讲师以上职称。

5、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6、须有两名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7、辽宁省委高校工委审核通过。

三、招生人数

2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研究方向)。

四、报名方式和日期

经辽宁省高校工委审核,同意报考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考生于2013年12月20日—2014年2月24日报名。

1、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2、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及现场信息确认相结合的方式。未进行网上报名或未进行现场信息确认的考生,报名无效。

第一阶段:网上报名

考生于2013年12月20日-2014年2月24日间(早9点-晚9点)通过辽宁省博士招生考试系统在线报名(网址:http://www.syrz.net/rzbs/RegisttrationAction_bs_loginmanage.action),录入考生本人的报考信息。报名时准备好本人的个人信息材料、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电子版JPG格式,300×400像素,大小100K以内),并牢记自己的报名号和密码。网上报名程序等请登录http://gs.dlut.edu.cn查阅。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复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二阶段:现场信息确认

考生在我校规定的现场信息确认期限内向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交如下报名材料(考生可登录我校研究生院招生主页/资料下载/下载电子版的博士报名材料),现场确认报名信息。

现场确认时间:2014年2月27日-3月1日。

提交材料:按照普通招考考生要求提交相应报名材料之外,还要提交下列材料:

(1)《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含辽宁省高校工委、学校学生工作部门、人事部门推荐意见)。

(2)关于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体会以及博士研究方向设想纲要,5000字左右。

五、考试

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1、初试

考试时间:2014年4月12日—4月13日。

考试地点为大连理工大学。具体考场以准考证为准。

考试科目:初试的笔试科目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每科满分为100分。

考试方法:外国语、业务课一及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的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业务课二的考试由考生所报学部、学院统一组织。

2、复试

初试笔试结束后即进行复试(即综合面试)。复试的方式方法、程序及要求在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网站上公布。

六、录取

1、根据考生的入学考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和业务素质择优录取。个人或所带集体曾获省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荣誉的、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领域有研究成果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考生入学时须进行体检,未达到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

2、考生必须第一志愿报考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原则上不能在全国普通研究生招生计划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专项计划之间调剂录取。所有被录取的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委托培养,录取院校、被录取的考生和考生所在学校三方应签订委托培养协议书。

七、入学时间

2014年9月。

八、学习年限

学制为3~5年。

九、培养费

培养费4万元/人,由中共辽宁省高校工委和派出单位(或个人)各承担2万元。

二○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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